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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民法总则必修课]如何区分住所和居住地

来源:央广网

  央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,备受社会关注。今天我们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《民法总则必修课》,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,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!请听第四课:住所、居住地,你分清了么?

  住所等于居住地吗?

  大家好,我是代表咱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。住所——居住地,今天说的这俩词儿我平时还真没注意过它们的区别,难道住所不是居住地吗?为什么民法总则要对住所作出专门的解释和规定呢?

 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: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;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所视为住所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,现在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,住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。“通常自然人会以居所作为住所,但也有的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住,甚至有几个居所,这种情况下,到底以哪个地方为住所,法律规定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,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处。”

  确定住所有什么用?

  老同学小陈是北京人,可是十多年前却跑到海口,与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,这么多年小陈大部分时间都在海口经营自己的小买卖。去年,因为合伙纠纷,合伙人要起诉小陈,官司打到北京的法院。小陈得知消息,刚想找我帮着应付官司,这大老远的他也顾不过来。但很快,案件被送到海南的法院去审查了,法院告知合伙人要在海南起诉。

  赵旭东教授说,平时大家对住所和居住地的区别可能不太在意,觉得和自己也没多大关系,但是遇到法律纠纷时,就需要确定住所到底是哪儿了。“送到北京可能他收不到,送到海南到底有没有效呢?这就需要确定住所在哪。按法律规定,只要送到住所就算有效送达,到时不能说我没收到不作数。这时就出现了住所、居所的不同以及相应的通知、告知、送达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。比如打官司以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,也要看住所。有时确定一个人的活动以哪个地方的法律来适用,也要根据住所。所以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义。”

  公司的住所如何确定?

  本来我以为自己已经把住所这些事都搞明白了,却发现一到实践中还是拿不准。我们公司最近和另一家公司打官司,本来向他们公司的注册地北京起诉,但是对方却提出管辖异议,认为公司实际经营地已搬迁到了上海,当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时,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,要打官司得去上海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我还是请教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吧,赵旭东说,这涉及到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。

 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: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。

  赵旭东说,按照法律的规定,我的官司就应该在北京打。对于公司来说,登记时他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,就应该把那登记为住所,因此在哪儿登记,哪儿就是住所,这就是预先确定的住所。有的公司虽然注册登记地在北京,可能经营活动都在上海,这时法律上的住所依然在北京。

  赵旭东同时提醒我,如果和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打官司,就得去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。“像事业单位、机关团体,它不需要登记而成立,它的住所怎么确定呢?就是看哪个机构是它的主要的办事机构,以这个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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